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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辖终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来郁芳,李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高新区火炬街。法定代表人郭红印,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金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创业服务中心105房间。法定代表人高小平,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来郁芳,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审被告:李聚生,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上诉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34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建发高强度标准件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住所地在邯郸市永年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申请人公司住所地为永年区临洺关镇钛白路西侧,被告住所地也在永年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永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中,本案原审被告来郁芳、李聚生其住所地均位于丛台区辖区内,故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杨俊英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