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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顾黎黎与贵阳南明龙城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5332号原告:顾黎黎,女,1983年1月6日生,水族,住贵州省瓮安县。被告:贵阳南明龙城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春蚕巷1号B座5、6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黄建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靖,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黎黎诉被告贵阳南明龙城机电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顾黎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顾黎黎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