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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薛丽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薛丽华,薛洪旗,薛丽娟,薛丽美,薛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组织机构代码:K2350621-0,邮寄地址:青岛开发区峨眉山路396号光谷软件园1号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薛清刚,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彩娥,女,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显武,男,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丽华,女,1953年10月4日出���,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邮寄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洪旗,男,195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邮寄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丽娟,女,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邮寄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丽美,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邮寄地址: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薛城,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邮寄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再审申请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薛丽华、薛洪旗、薛丽娟、薛丽美、薛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事实和理由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合同效力确认一案,具体内容涉及行政机关、村民组织委员会的历史遗留问题,应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被申请人薛丽华、薛洪旗、薛丽娟、薛丽美、薛城提交意见称,一、依照成立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薛瑞照作为该社区的居民,合法购得该社区的房屋,后因该社区建设幼儿园占用并拆除了该房屋,经该社区两委研究决定签订了《占用房屋协议》,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薛丽华、薛洪旗、薛丽娟、薛丽美、薛城的父亲薛瑞照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占用房屋协议》合法有效。二、薛丽华、薛洪旗、薛丽娟、薛丽美、薛城的父亲薛瑞照与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占用房屋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协议内容和公章的真实有效性均予以认可。而且,合同的经办人即社区居民委员会书记薛清峰出庭作证。法院对基本情况也进行了调查落实,认可了合同的真实有效。鉴于上述原因,请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父亲薛瑞照签订的《占用��屋协议》,双方均无争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做出的(2017)鲁0211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董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毕明太审 判 员  纪谦清人民陪审员  徐云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