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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毛建中与卢光银、张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中,卢光银,张厚荣,卢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19号原告:毛建中,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光银,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张厚荣,女,1971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卢婕,女,1994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原告毛建中诉被告卢光银、张厚荣、卢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毛建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毛建中承担。审判员  王子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家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