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春峰与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峰,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春峰,男性,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址: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环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4号附2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涧西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5执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