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希强与刘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强,刘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093号原告周希强,男,1958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行医,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哈西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未出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鸿翔名苑10栋1号商服。法定代表人王云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慧君,女,1985年5月31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孙璐,女,1988年4月17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周希强诉与告刘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希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希强负担。审 判 长 颜 燕审 判 员 张 月人民陪审员 王冬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百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