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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8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耀军、梁兰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耀军,梁兰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8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13号。法定代表人:吴斌。被执行人:梁耀军,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兰飞,女,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云浮市新兴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梁耀军、梁兰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耀军、梁兰飞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9957.73元,利息20656.8元,罚息4795.94元(利息从2016年1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6年3月10日,2016年3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1.5%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569.33元。因义务人梁耀军、梁兰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耀军、梁兰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住所在云浮市新兴县,故本院依法委托新兴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向有关金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实际经营的企业。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8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