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艳、司某等与司玉祥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司某,司玉祥,杨素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57号原告:刘某,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司某。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新泰市,系司某之母。被告:司玉祥,男,1964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杨素娥,女,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司某诉与被告司玉祥、杨素娥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5元,减半收取834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艳、司某负担。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郎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