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夏靖、邓国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靖,邓国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靖,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邓国付,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邓国付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国付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建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