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巨力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巨力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428号原告:北京巨力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835号。法定代表人:程明山,总经理。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法定代表人:廖安国,经理。原告北京巨力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巨力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巨力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周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