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恢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肖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程某某,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214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被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纪某原告肖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要求两名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偿付借款1865969元;二、要求两名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偿付借款利息335000元;三、要求两名被执行人以1865969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1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申请人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四、要求被执行人程某某支付申请人垫付的诉讼费用39800元;五、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程某某、纪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中,本院已按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2016)鄂0112执171号商请函,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权移交至东西湖人民法院,故该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恢2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