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临海市同发制衣工业公司,临海市杜桥自来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异28号申请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602室。法定代表人:陈永亮,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林军,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路69号侨信大楼西第2间。法定代表人:王爱椒,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海市同发制衣工业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解放街。法定代表人:李寒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海市杜桥自来水厂,住所地:临海市杜桥镇杜东村。法定代表人:应建华,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市同发制衣工业公司、临海市杜桥自来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与临海市同发制衣工业公司、临海市杜桥自来水厂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9月1日作出(1997)临杜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临海市支行按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将本案债权剥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该办事处又于2006年11月30日将该债权转让给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007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申请执行人将(1997)临杜经初字第140号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对临海市同发制衣工业公司、临海市杜桥自来水厂的债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诉讼费用等权利转让给异议人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台州市海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现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浙江福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敏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占敏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