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德利与王林、马秀华、王宇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438号原告:常德利,男,1967年9月1日,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王林,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被告:马秀华,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被告:王宇佳,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农民,现住同上。原告常德利与被告王林、马秀华、王宇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常德利、被告王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秀华、王雨佳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2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春,被告一家三口因家庭困难,种地没有现金,找本村村民高少文介绍给原告,被告当时说:你的土地我先承包种吧,秋收后再给承包款。原告和被告达成了协议,秋收后原告找三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找不偿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偿还所欠原告之款。根据原告的诉称及被告的答辩,本庭归纳争议焦点:三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23000元。王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钱,种地赔钱。马秀华与王佳宇虽然未到庭答辩,但马秀华系王林的妻子,王佳宇系王林的儿子,并有三人出具的欠据为证。因此对常德利主张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林、马秀华、王宇佳应当向常德利偿还土地承包款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林、马秀华、王宇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常德利偿还土地承包款23000元。案件受理费380元由王林、马秀华、王宇佳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