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德宏与宋华珠、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宏,宋华珠,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许德宏,男,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宋华珠,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执行人: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工业集中区康大路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德宏与被执行人宋华珠、仪征华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仪征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1执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欣审 判 员 王元山代理审判员 糜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