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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冰娜与杨守信、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冰娜,杨守信,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徐冰娜,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杨守信,男,住长春市宽平大路。被执行人: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甲二路北。法定代表人:杨守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冰娜与被执行人杨守信、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杨守信于2017年4月17日偿还原告徐冰娜借款本金150万及利息。被告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冰娜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守信、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守信有部分银行存款已经冻结,无车辆、房产;被执行人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有房产已经被其它法院评估拍卖,本院依法伦候查封了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0万元的土地,但无法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杨守信、长春昕达纸塑包装彩印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