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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荣与康庆军、董秀荣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荣,康庆军,董秀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荣,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庆军,男,1960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秀荣,女,1961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上诉人邢荣因与被上诉人康庆军、董秀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邢荣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开庭传票被退回,邢荣未向本院告知其地址变更,故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告知的法律后果,开庭传票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邢荣未按照传票所载明的开庭时间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邢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邢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梅审判员  王翔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