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201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童飚与被执行人杨炳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飚,杨炳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童飚,男,汉族,1964年6月生,个体,住哈密市陶家宫镇。被执行人:杨炳智,男,汉族,1968年12月生,个体,住哈密市陶家宫镇。申请执行人童飚与被执行人杨炳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新2201诉前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下落不明及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尼瓦 · 司坎旦审判员 阿不来孜·托乎提审判员 阿不都  卡德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不都拉·司马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