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9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许自明与广州伊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马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自明,广州伊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马汉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210号原告:许自明,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广州伊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苏正军。被告:马汉斌,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向原告共同偿还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折旧费等共计11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收到本案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自明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罗书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雅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