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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特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祥能、张先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祥能,张先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特157号申请人:胡祥能,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苏小村祁东队。被申请人:张先稳,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人胡祥能与被申请人张先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申请人胡祥能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祥能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祥能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胡祥能负担。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