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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阜阳市安酷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安酷通讯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123号原告:阜阳市安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苏州街160号万隆美域8号240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1200575736078R(1-1),法定代表人:徐月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原告阜阳市安酷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安酷通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阜阳市安酷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甫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晨(代)附:(2017)皖1204民初212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