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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明山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山,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358号原告:陈明山,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王锋,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山诉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陈明山负担。审判长  黄汉东审判员  汤佩芳审判员  凌晓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