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明山与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山,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358号原告:陈明山,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王锋,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山诉被告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陈明山负担。审判长 黄汉东审判员 汤佩芳审判员 凌晓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