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与陈德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陈德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915号原告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凤栖路。法定代表人李世峰,该单位主任。被告陈德君,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陈德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梦县住房保障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