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财保81号申请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乌杨居委会三岔路组。法定代表人:王建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南门街(江上村*楼)。法定代表人:魏永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260万元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前财产作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同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宏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秀山华渝物流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0万元继续予以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秀山劲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