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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必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必芳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6刑初60号公诉机关宁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必芳,男,生于1952年1月25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农民。无前科。2017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必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指代检察员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必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82年左右,被告人唐必芳清理药铺时,将药柜内的中药材碎末倒在其门前地里,次年长出一株罂粟,此后唐必芳每年种植少量罂粟。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唐必芳将罂粟种子播种在阳平关镇小楚坝村五组自家东侧的菜地里,2017年5月10日,被宁强县公安局将罂粟苗依法铲除。经清点,唐必芳非法种植罂粟苗共计561株。经鉴定,送检样本符合罂粟特征,确认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必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清点记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及照片、抽样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书及资质认定、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销毁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必芳明知是罂粟依然种植561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必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唐必芳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故而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唐必芳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必芳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