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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黄成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黄成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6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东埔口百德畔山1号28-33、35号,组织机构代码59348007-X。负责人陈仁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成旋,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与黄成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4405.45元及利息,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成旋在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化县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待提取后统一分配;被执行人黄成旋的工资收入已被扣留,提取用于偿还欠款;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