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志良与杨新生、邢桂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良,杨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志良,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兴业街129号。被执行人:杨新生,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20-1号5单元地下室3室。本院在执行张志良与杨新生、邢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诉讼保全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新生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属轮后查封;申请执行人张志良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61388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