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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继凤、宗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凤,宗德明,王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凤,女,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宗德明,男,1960年9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庆美,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凤与宗德明、王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予会审判员  邵兴波审判员  王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