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XX与被申请执行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85-1号申请执行人韩XX,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韩XX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XX依判决需偿还申请执行人韩XX借款本金2885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2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8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李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