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1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杜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民初155号民调解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杜某补偿金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2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5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