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绍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绍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172号原告: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栖霞里二号楼103号。法定代表人:李锡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凤,该公司员工。被告:裴绍柱,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绍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水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