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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与张宏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张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保73号申请人: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义顺,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宏飞,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滁州华星塑业有限公司与张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宏飞银行存款1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现已部分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