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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水师范学院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师范学院,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533号原告:天水师范学院,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法定代表人:蔡文浩,该学院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泽龙,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仁和里**号。原告天水师范学院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水师范学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师范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师范学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水师范学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