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水师范学院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师范学院,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533号原告:天水师范学院,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南路。法定代表人:蔡文浩,该学院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泽龙,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仁和里**号。原告天水师范学院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天水师范学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水师范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水师范学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水师范学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