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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良文与被执行人李小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文,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135号申请执行人:张良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小兵,男,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申请执行人张良文与被执行人李小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4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小兵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良文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兵偿还欠款19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165.5元、执行费5154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兵名下有价值203319.5元的财产,该财产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小兵名下价值203319.5元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