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黑0103执232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吉作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吉某某,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过程中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黄翔翔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