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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白清花与温胜明、边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清花,温胜明,边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46号之一申请人:白清花,女,汉族,1961年10月03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温胜明,男,汉族,1973年9月11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边翠平,女,汉族,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白清花与被执行人温胜明、边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温胜明、边翠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白清花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算,核减已经支付的128880元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车辆、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温胜明、边翠平名下均无再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白清花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钰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