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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执1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何富春与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曹阳明、汪国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富春,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曹阳明,汪国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3执1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富春,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曹阳明,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汪国基,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2016)皖10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曹阳明、汪国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6)皖1003民初8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曹阳明位于安徽黄山工业园厂房内价值10万元的房屋装潢木工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曹阳明位于安徽黄山工业园厂房内房屋装潢木工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许信谷审判员  王全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雪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