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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牛贵成、涿鹿县涿鹿镇拐角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贵成,涿鹿县涿鹿镇拐角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099号起诉人:牛贵成,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李翠凤,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起诉人:涿鹿县涿鹿镇拐角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连兴,职务村主任。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了牛贵成的诉状,诉称牛贵成出生地是柳巷,1993年与涿鹿镇拐角村村民刘XX结婚,户口从涿鹿镇柳巷迁至拐角村。1998年二轮承包时,分得4分承包地。1999年12月离婚,2000年10月再婚,但户口未迁出。2001年3月,县政府为了搞城镇建设开通人民北街,征用了被告部分土地,被告将承包到户的土地进行调整,收回了牛贵成的承包地,并剥夺了其承包收益权益。原告认为已经取得的承包地被告收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地;2、赔偿因2001年3月收回承包至今造成的经营损失3.54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2001年3月,县政府搞城镇建设征用了涿鹿县涿鹿镇拐角村村民委员会部分土地,村委会将承包到户的土地进行调整,收回了牛贵成的承包地。牛贵成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对牛贵成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牛贵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银贵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