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52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唐辉、唐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辉,唐建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5223号之三解除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30号一层商务中心。负责人:陈江,行长。被申请人:唐辉,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xxxxxxxxx。被申请人:唐建清,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唐辉、唐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保全申请,冻结了唐辉、唐建清名下的财产。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以唐辉、唐建清已经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唐辉、唐建清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唐辉、唐建清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林群人民陪审员陈文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 小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