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与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645号原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164号。法定代表人:岳海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海军,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净月潭公园里面西山。法定代表人:王春风,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与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8元,减半收取6374元,由原告吉林省地下水开采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