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谭显东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谭显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数码科技广场A座5楼。负责人:代红梅,主任。被执行人:谭显东,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成仲案字第714号裁决,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谭显东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552元。执行中,除冻结谭显东在农行成都兴华丰支付账户62×××78外(实际冻结331.58元),未查找到谭显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23552元及利息。谭显东尚欠四川润森律师事务所23552元及利息;二、终结(2016)成仲案字第71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