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琳与克劳沃(北京)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琳,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4688号原告(被告)陈琳,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青海省民和县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委托代理人钟逢英(陈琳之妻),1982年2月1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丽泽中园二区208号13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彩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陈琳与被告(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劳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陈琳及其委托代理人钟逢英,被告(原告)克劳沃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陈琳诉称,克劳沃公司在陈琳在职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无故对陈琳实施降职降薪,并且多次口头通知陈琳不要来上班却拒绝出具书面通知,种种恶意辞退举动致使陈琳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陈琳被迫于2016年7月5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陈琳自2005年8月1日入职开始,与克劳沃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是5天工作制,但是克劳沃公司一直要求陈琳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但却拒绝支付加班费。克劳沃公司自陈琳入职以来每年都支付一定金额奖金(所有员工都有,一般情况下隔年发放),每年发放奖金是不成文的规定,克劳沃公司却未支付陈琳2014年和2015年的奖金,而对其他员工却照常发放。陈琳自入职开始从未休过年休假。双方于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陈琳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但克劳沃公司却未足额发放2008年1月至7月的工资。陈琳于2016年4月1日至4月10日依法申请探亲假,克劳沃公司克扣这期间工资。综上,陈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200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陈琳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6557.10元(105335元÷12月×11年=96557.1元);2.200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双休日加班费866482.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9074.50元;3.2014年和2015年欠发奖金136500元;4.200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8490.4元;5.2008年1月至7月工资差额4500元、2016年4月不合理扣款1125元;6.本案诉讼费由克劳沃公司负担。被告(原告)克劳沃公司辩称:一、克劳沃公司从未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解除系陈琳旷工所致,陈琳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陈琳所述克劳沃公司口头通知其不要来上班,拒绝出具书面通知以及责令其不准进入单位大门等事实均不存在。相反,陈琳一直正常持续上班至2016年7月4日,克劳沃公司全额支付了陈琳2016年6月以及之前的全部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第2款明确约定,陈琳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克劳沃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陈琳不能胜任工作,2016年1月,克劳沃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将其降职降薪。此后因陈琳一直未能自主流动择岗,2016年7月4日,克劳沃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和工作需要,向陈琳发出了《岗位调动通知书》。接到通知后,陈琳未表示任何异议,但此后陈琳既未办理工作交接前往新岗位,也未在原岗位工作,旷工至今。克劳沃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解除完全因陈琳旷工所致,其无权要求克劳沃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二、陈琳工作期间,克劳沃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了陈琳的休息和休假的权利。陈琳不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无权要求支付加班费。陈琳在仲裁期间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项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三、克劳沃公司向陈琳足额支付了合同规定的各项薪酬,不存在任何形式拖欠,陈琳主张奖金没有合同依据,无权要求克劳沃公司支付。四、陈琳在职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护。陈琳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自《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于2008年实施以来,克劳沃公司一直严格执行,切实保护陈琳等人的休息休假权利。因草业行业工作特殊,克劳沃公司每年都将带薪年假与春节假连在一起。2008年至2013年、2016年春节假期各为16天,2014年和2015年春节假期各为23天,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休假天数,充分保护了陈琳的带薪年休假的权利。陈琳所述自入职以来从未休过年休假与事实不符,其无权要求克劳沃公司另行支付工资。另外,陈琳的第4、5项诉讼请求在仲裁中没有提出,因此不应在本案处理。被告(原告)克劳沃公司诉称,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确认克劳沃公司单方变更陈琳工资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016年陈琳的工资已经变更为每月4500元,该项变更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以及法律依据,合法有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克劳沃公司因经营需要,根据陈琳的工作能力和实际表现有权调整陈琳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同时第十二条明确约定,克劳沃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对陈琳工作的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陈琳的工资,正是依据上述合同规定,克劳沃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下发《通知》,通知陈琳自主流动择岗后另行任用,月工资额经协商一致由2015年的7000元口头变更为4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1月至6月,克劳沃公司均是按照口头变更后的工资标准向陈琳支付工资,陈琳未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关于工资的口头变更已经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陈琳对此变更已经无权提出抗辩。克劳沃公司已经按照变更后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工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拖欠。2016年陈琳每月工资为4500元,按此标准,2016年7月1日至4日,克劳沃公司应向陈琳支付工资413.79元。顺义区仲裁委裁决克劳沃公司向陈琳支付加班费是错误的,克劳沃公司无需向陈琳支付加班费。陈琳提交了2010年3月3日的《付款申请》,要求克劳沃公司支付其2009年休息日加班费,该申请书所载明的加班情况与事实不符,故未通过财务部审核和总经理批示,且该项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综上,克劳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克劳沃公司支付陈琳2016年7月1日至7月4日工资413.79元;2.克劳沃公司无需支付陈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差额15000元;3.克劳沃公司无需支付陈琳2009年休息日加班费27032.9元;4.陈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被告)陈琳辩称:一、克劳沃公司于2015年开始改制,2016年中旬完成,改制期间显露裁员意向。克劳沃公司于2012年1月12日发出免职的《通知》并未下发至顺义基地,也未下发至陈琳手里,甚至没有口头通知,完全是克劳沃公司单方行为。陈琳直至1月底才知通知之事。陈琳通过竞聘方式以及领导考核才担任顺义基地主任之职。克劳沃公司单方免职不具有任何合法性。《通知》中要求陈琳于1月22日前完成工作交接,10天之内完成11年的交接工作,要求不合理,恶意明显,让张永刚取代陈琳之职就是变相辞退陈琳。克劳沃公司在2016年1月起在陈琳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陈琳降薪,没有口头协商,且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陈琳在被免职后跟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岗位咨询,但都遭到了拒绝,这些部门均表示即使招聘新员工也不考虑安置陈琳。克劳沃公司不明确陈琳免职后的工作岗位实际就是辞退之意,让陈琳自主择岗的用意就是让其不断碰壁后自行提出辞职。2016年6月6日,克劳沃公司口头通知陈琳不要来上班并明确辞退之意,陈琳要求出具书面解雇通知书却遭到拒绝,而在此之前克劳沃公司就已经对陈琳除名了。具体表现如下:年初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名单、6月9日端午节过节费发放名单、7月7日至9日在怀柔举办活动名单、7月进行的公司全体员工新疆旅游名单、7月13日全体员工体检名单中均没有陈琳。这些活动事项在6月或者6月之前就完成计划并通知了。克劳沃公司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擅自将陈琳在职期间使用的私人办公室换锁,导致陈琳无法取出部分法律证明资料。2016年6月29日,陈琳直属领导任云宇严厉斥责陈琳不要来上班并再次拒绝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还责令陈琳不准进入单位大门。陈琳被要求于2016年6月30日与公司人事丁芳进行协商,却被晾在办公室半个多小时无人搭理,之后转由办公室主任及工会主席杨晓文接手并通知陈琳2016年7月4日等待赔偿明细,但给陈琳下发的是《岗位调动通知书》,要求陈琳2016年7月5日去双桥基地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克劳沃公司在下班前不到一个小时时间发送传真至顺义基地,蓄意并心存侥幸让陈琳漏看传真以达到让陈琳自然旷工的目的。其次,即使陈琳看到传真,也没有时间思考和缓冲,从而逼迫其自行辞职。陈琳被迫提起仲裁与克劳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综上,克劳沃公司无故免职降薪,恶意辞退,克扣工资,违反劳动合同等种种行为严重损害陈琳利益,陈琳被迫申请仲裁与克劳沃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关于加班费。陈琳自入职以来,被总部派往顺义区北郎中村负责顺义基地筹备、建造、运营、管理,各种农作物种植及各种种子加工等一系列工作。由于基地的筹备建造和农作物种植不分节假日及加工厂无特殊情况不停机的工作特性,陈琳被要求常年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陈琳于2010年3月31日向克劳沃公司提出2009年的双休及节假日加班补助申请,部门经理任云宇已经审批同意,但被克劳沃公司拒绝。陈琳自入职以来,顺义基地的春节值班基本由陈琳个人完成,最近几年才由几个工作人员轮流值班。2013年3月5日,陈琳向克劳沃公司申请春节期间值班补助,在任云宇签字后仍被公司拒绝。三、陈琳自入职以来,每年都支付一定金额奖金。陈琳自2006年开始,基本是次年发放当年度的奖金。发放奖金是公司的一项集体福利。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甲方根据公司经营效益,积极办好员工的集体福利。奖金发放跟话补、餐补、车补、过节费一样是一项固定的员工集体福利。克劳沃公司没有发放陈琳2014年和2015年的奖金,而其他员工照例发放,公司此举有失公平。陈琳在这两年度表现良好,顺义基地运转顺利。克劳沃公司不予发放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辞退陈琳时如若赔偿大幅减少赔偿金。克劳沃公司发放的基本工资很低,陈琳因为有奖金才负担的起家庭支出,年底发放奖金是陈琳11年来坚守在公司工作的重要原因,且克劳沃公司曾口头承诺过发放陈琳年底奖金。陈琳自入职以来,因为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未休过年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克劳沃公司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陈琳基本工资为3500元/月,克劳沃公司2008年1月至7月未足额发放陈琳工资。陈琳于2016年4月1日至4月10日依法申请探亲假,克劳沃公司克扣此期间的工资。经审理查明:北京克劳沃草业技术开发中心先后变更为克劳沃(北京)草业科技有限公司、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现公司名称)。陈琳于2005年8月1日入职克劳沃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克劳沃顺义基地,月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第三条约定公司因经营需要根据陈琳的工作表现和实际表现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陈琳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公司批准必须坚决服从;第十二条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效益和对陈琳工作的考评结果,按其所担任的职、级不定期调整其工资。2010年12月3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陈琳于2010年通过竞聘任职顺义基地主任。陈琳提供实际劳动至2016年7月4日,工资支付至2016年6月30日。陈琳2009年基本工资为4000元,2010年基本工资涨至4500元,2011年基本工资涨至6000元,2014年基本工资涨至7000元,另有话费、午餐补助等。2016年1月12日,克劳沃公司发布《通知》,内容为自2016年1月起,物流部张永刚兼任顺义基地主任,原基地主任陈琳自主流动择岗后另行任用,实业发展部经理作为监交人在本月22日完成工作交接。克劳沃公司按照月基本工资4500元标准发放了陈琳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工资。陈琳称其于2016年1月底通过部门经理任云宇看到该《通知》,克劳沃公司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对其降薪,因为过节涉及扣税问题,所以直到2016年4月才知道降薪事宜,当时找到部门经理任云宇,任云宇答复说公司就是想让其走,不走就继续降薪至北京市最低工资,故陈琳主张2016年1月至6月工资差额及2016年7月1日至7月4日的工资。克劳沃公司称因陈琳不能胜任工作,安排陈琳降职降薪,所以作出《通知》,但任云宇咨询了其他部门,其他部门均不愿意接收陈琳,陈琳暂时留在顺义基地仍担任部分管理工作。2016年7月4日,克劳沃公司向陈琳通过传真方式送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公司需要,将陈琳从顺义基地调动至双桥基地任技术助理,要求陈琳做好工作交接并在2016年7月5日到新岗位报到。陈琳称2016年6月6日部门经理任云宇与人事经理丁芳告知其不要来上班了,后来公司领导出差,其等到6月底,任云宇6月29日来顺义基地当面口头告知其不要来上班了,并且与其约定第二天到公司协商事宜,说给其8万元钱让其离职,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直至2016年7月4日公司发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但其对岗位调动不认可,也没有去上班,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2016年7月5日陈琳被迫申请仲裁,故要求克劳沃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克劳沃公司认可2016年6月中下旬与陈琳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未协商一致,克劳沃公司对陈琳送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但陈琳既未办理工作交接也未前往新岗位,一直旷工,但双方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陈琳提交了克劳沃公司总经办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通知》,称公司针对全体员工组织了集体活动,但在活动名单中没有其名字。克劳沃公司对《通知》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只是部分员工参加。陈琳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为此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6年5月1日北郎中村委会向克劳沃公司出具的《通知》、中国航空港总公司的单杰2006年12月10日出具的《保证书》、2007年6月10日由经手人陈琳签字的《货物清单》、2008年4月4日陈泽向克劳沃公司出具的《收据》、2008年12月21日有陈琳签字的《库存货单》、2009年4月26日,由经手人陈琳签字的《防火库入库记录》;2、种业部2009年11月23日、2010年8月5日、2012年3月16日向实业发展部出具的工作通知;3、顺义基地其他职工的请假条15张,请假时间涉及到周末,部分请假条有任云宇签字;4、陈琳的付款申请书,付款事由是2009年陈琳和张永刚的周末加班补助,其中陈琳的加班补助为84天×200元/天=16800元,空白处写有“公司尚无周末加班补贴标准,是否与双桥库房相同”在部门经理处有任云宇签字并写有“种业部支付”,无财务部和总经理批示;5、克劳沃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2007年9月30日的销售出库单、2009年11月7日的收条、2007年9月16日的收条、2007年10月13日的收条;6、《克劳沃顺义基地春节值班表》,显示陈琳2014年1月25日至2月1日值班。《2013年春节值班补助》及付款申请,显示陈琳2月10日至12日值班,补助1200元;7、2009年11月的顺义基地员工餐《付款申请书》,显示补助陈琳当月30天的午餐补助以及5-9月双休日餐补。经质证,克劳沃公司认为证据1涉及第三方,无法确认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能证明陈琳所有周六日加班的事实,只能说明其某天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的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陈琳周六日加班的事实;对证据3中请假条中的“任云宇”签字认可,但其他职工请假不能证明陈琳周六日加班的事实;对证据4中“任云宇”签名真实性认可,但对签名之外的其余内容均不予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涉及到第三人且与本案无关,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春节期间确实存在值班,但不能证明陈琳加班;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陈琳此期间确实存在加班,但不能证明其他时间存在加班。陈琳主张克劳沃公司未发放其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奖金136500元,为此提交了2006年、2008年、2011年、2012年的荣誉证书,2011年度和2012年度的优秀员工推荐表,个人税收完税证明和自行统计的实收工资流水表。克劳沃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陈琳称其2006年至2013年的税后奖金金额分别为1万元、3万元、4万元、7.5万元、9万元、10万元、10万元、4.39798万元,公司对于奖金的发放每年均有工作表现的考核,奖金是按照级别发放的,其级别与双桥基地的主任级别一样。克劳沃公司认可陈琳各年实得奖金数额,称奖金的发放双方没有合同约定,是依据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个人表现,奖金按照自然年度核发,没有相应的考核标准和程序,2014年度的奖金均没有发放,且陈琳2014年和2015年度不能胜任工作,有2012年10月员工写给克劳沃公司领导的举报信。陈琳对此不予认可,称该员工与其有过矛盾,该举报信是打击报复。陈琳提交了其在起诉至法院后即2016年11月23日与任云宇的电话录音。在电话录音中,陈琳称“关于周末加班,我们公司没有考勤……(2009年加班补助付款申请)后来您也跟我说公司不给,以后别提这个事了……..周末我们平时加班的话都是您给说我们才加班的……”,任云宇答复称“周末这个一直没休息,这是事实啊,这我知道,至于说当初给没给过补助,但这个好多年了我想不起来了”;关于奖金的事情,陈琳称“13年是优秀员工,我问刘总说那个年终奖是怎么给的,刘总说业绩好评上优秀就给,那我说13年是优秀员工,13年的是14年才给,隔一年才给的……后面这两年的话,是一分没给我呀”,任云宇答复称“反正有一年,不是13年就是14年肯定有一年,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克劳沃员工没发过奖金的……后面两年主要对你的工作有意见,我跟刘总说了,刘总说表现不好发什么奖金,奖金表现好了才有……”克劳沃公司对录音真实性认可,但称是在任云宇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且周末没有休息是针对2009年说的,2014年度的奖金都没有发放。陈琳称其下属宋如刚发放了2014年奖金,克劳沃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陈琳将克劳沃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克劳沃公司支付: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欠发足额工资20000元;2.200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0000元;3.200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双休日加班费600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0000元;4.2014年和2015年欠发奖金200000元;5.返还入股本金及2016年股金分红35000元;6.支付欠发2016年过节费500元。2016年10月9日该委作出了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291号裁决书,结果如下:1.克劳沃公司支付陈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工资及差额15643.7元;2.克劳沃公司支付陈琳2009年休息日加班费27032.9元;3.驳回陈琳的其他仲裁请求。陈琳与克劳沃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通知》、《岗位调动通知书》、工资表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对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克劳沃公司提交的《通知》,其在免去陈琳顺义基地主任的职务后并未对其作出合理安排,且克劳沃公司亦认可没有其他部门同意接收陈琳,陈琳仍在顺义基地担任部分管理工作。克劳沃公司公司虽称因陈琳不胜任工作而安排其降职降薪,但克劳沃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合以上情况,克劳沃公司变更陈琳工作岗位且降低其工资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故陈琳主张按照基本工资7000元由克劳沃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的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克劳沃公司未支付陈琳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的工资,其亦应当支付。关于陈琳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克劳沃公司从作出调整陈琳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开始,以及后续双方就解除曾经协商的事实、克劳沃公司单方作出的《岗位调动通知书》,直至陈琳提出仲裁申请,可以看出克劳沃公司与陈琳均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此种情况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克劳沃公司应当支付陈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陈琳主张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奖金,从陈琳提交的录音来看,任云宇明确表示某年的奖金全员未发放,现克劳沃公司庭审中明确为2014年,在陈琳未提交证据证明2014年奖金全员发放的情况,其主张克劳沃公司支付2014年度奖金依据不足。另外,录音中陈琳称其奖金的发放与其工作表现相关,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工作表现达到优秀。综上,本院对陈琳主张的2014年度和2015年度奖金不予支持。陈琳主张在职期间的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陈琳就2009年的双休日加班提交了付款申请书,并得到部门经理任云宇的签字确认,故本院对陈琳2009年的双休日加班费予以支持,数额以其在付款申请书中自行计算的为准。至于陈琳主张的其余时间的加班,其提交的证据中部分陈琳的签字时间虽为周末,但根据陈琳的职位(顺义基地主任)、陈琳录音中所述的没有考勤的事实,结合企业生产特点、陈琳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其工作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因此本院对其主张的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实难采信。另外,陈琳主张的春节值班期间的加班费,因春节值班是用人单位因为节假日等需要安排陈琳从事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因此对其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至于陈琳主张的200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8490.4元、2008年1月至7月工资差额4500元、2016年4月不合理扣款1125元均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在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陈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期间工资及差额一万五千六百四十三元七角;二、被告(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陈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九万一千零五十七元零角八分;三、被告(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被告)陈琳二〇〇九年周六日加班费一万六千八百元;四、驳回原告(被告)陈琳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被告)陈琳与被告(原告)克劳沃(北京)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十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庆玲人民陪审员 曹桂岭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