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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闻某1与李某、闻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1,闻某2,闻某3,闻某4,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087号原告:闻某1,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闻某2,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闻某3,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闻某4,女,1976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女,1928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被告李某之子),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原告闻某1与被告闻某2、闻某3、闻某4、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闻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1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闻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海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