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南通市久腾机械挖土降水施工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久腾机械挖土降水施工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2079号原告:南通市久腾机械挖土降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泽生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4929-3。法定代表人:孙泽西,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闸东乡闸东村,组织机构代码72062979-8。负责人:保建泉,该厂经理。被告:保建泉,男,蒙古族,1955年2月9日生,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市久腾机械挖土降水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三吉链罩厂、保建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市久腾机械挖土降水施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市久腾机械挖土降水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