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235号原告刘某甲,男。被告刘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已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