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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信远、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信远,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献县正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692号申请执行人:周信远,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朝阳路7号。被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地址献县本斋路明珠1#楼6号。被申请执行人:献县正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献县平安大街本斋路-新华路07、08、09。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3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1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沧州市住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献县正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135万元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