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大军、平南县伍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军,平南县伍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68号申请人:周大军,男,195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现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松,平南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平南县伍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大安镇订木村天深队。法定代表人:黎昭孔,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大军与被执行人平南县伍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73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南县伍丰建材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大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9399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55元、执行费435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平南县伍丰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把全部货款和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了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19日将执行费打入本院的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2017)桂0821民初739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桂0821民初739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权峻审判员 宋华海审判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