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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续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09号原告:续某某,男,汉族,住子洲县马岔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审理续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续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续某某的书面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基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