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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林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润年,湖南金州(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立,湖南金州(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浙江标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芹,浙江标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对上诉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华铭工程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张家界国际旅游商业城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所确定的结算金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湘08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界晟昊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25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贺金华审 判 员 钟以祥审 判 员 黄勇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全建明书 记 员 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