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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成凤、李玉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凤,李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428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凤,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玉亭,男,68岁,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凤与被执行人李玉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以(2014)西民初字第3007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46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1月0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01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4)西执字第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428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支付案款46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428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42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