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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达州市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道云、杨祖奎、唐德成、雷春良、耿江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王道云,杨祖奎,唐德成,雷春良,耿江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8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荣东,经理。被执行人:王道云,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被执行人:杨祖奎,男,,住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169号。被执行人:唐德成,男,,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文化街24号。被执行人:雷春良,男,,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长胜村5组24号。被执行人:耿江鸿,男,,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兴东路2号。本院在执行达州市东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道云、杨祖奎、唐德成、雷春良、耿江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950315元及利息,未履行95031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易兴伟审判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